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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 第2條

河川及水域土石採取區域之採取深度,由水利管理機關依河川治理計畫高程及核定土石採取計畫之採取深度為標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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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