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 › 第3條

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 第3條

濱海及海域土石採取區域之採取深度以由海床直下五公尺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