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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計畫。 二、水土保持及環境維護措施。 三、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之整復維護措施。 四、運輸計畫。 五、公共設施維護計畫。 六、土石採取計畫圖。 七、土石採取區實測平面圖。 八、土石採取區位置交通圖。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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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