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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第15條

土石區在公有土地內者,每一區之形狀須整齊,全區不得畸形中空,其限 採面積,以人工採取者,最大為一公頃,以機器採取者,最大為五十公頃 。 同一申請人在同一鄉鎮市轄區內之公有土地申請採取土石,以一處為限, 但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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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