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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 第18條
土石採取規則 第18條
左列各地域內,不得申請採取土石: 一、要塞、堡壘、軍港、警衛地帶及與軍事設施場所有關曾經圈禁之地點 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者。 二、保安林地、水庫集水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內,未經該管機關同 意者。 三、距公有建築物、國葬地、鐵路、國道、省道、縣道、緊要水利、重要 廠址及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等地界一百五十公尺以內,未經該管機關 或土地所有人及合法占有人同意者。 四、其他法律規定限制採取土石之地域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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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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