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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第34條

土石採取人應按月將產銷數量表申報縣市政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礦業權 者經批註採取同一礦床共生土石時亦同。前項產銷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 時,得派員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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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