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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第35條

未經核准擅自在公有或私有土地採取土石者,其提出之申請案,應不予核 准,並副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查處。 前項情形涉及刑責者,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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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