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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第8條

在他人礦區內申請採取不同一礦床之土石者,並應提出礦業權者之同意書 。但礦業權者不同意時,如採取土石與所經營之礦業確無妨害者,得敘明 理由報經縣市政府會同礦業主管機關實地查明屬實後,得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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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