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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減區或變更,經駁回其申請者,原繳之審查費、勘查費不予退還;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而不受理者,原繳之審查費、勘查費應予退還;經受理申請而未辦理現場會勘即遭駁回者,退還所繳之勘查費。 前項所定規費經繳納後,有誤繳或溢繳情形者,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申請退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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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