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第15條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5條
因重大災害重建需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
第七十九條
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
第一百五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