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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規範了災害潛勢資料的公開程序、內容和方式,目的是為了使相關機關、團體及民眾能及時取得災害資訊,以進行災害預防、減災及應變處置。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11-24・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
第二十二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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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分析模擬發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可能性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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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水文、地質:經濟部。 三、地形:內政部。 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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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土石流災害 (一)土石流潛勢溪流位置圖及影響範圍。 (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 (三)土石流災害紀錄。 二、大規模崩塌災害 (一)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位置圖及影響範圍。 (二)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 (三)大規模崩塌災害紀錄。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據自然條件及保全對象等因素,分析研判可能發生前項災害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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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接獲
第三條
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由本會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於主管網站。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影響程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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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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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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