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審查收費標準 › 第2條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審查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路線勘測,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二、申請舖設路線劃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三、申請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四、申請整年期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申請變更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路線條數之計算,以每條路線之起點與終點間無分接線者為一條;起點與終點間有分接線者,每一分接線加計一條。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審查收費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