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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審查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應依相關規定申請審查並繳納費用,審查收費標準依本標準辦理,以規範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設置並收取審查費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2-06・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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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申請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路線勘測,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二、申請舖設路線劃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三、申請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四、申請整年期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申請變更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路線條數之計算,以每條路線之起點與終點間無分接線者為一條;起點與終點間有分接線者,每一分接線加計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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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繳納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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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案經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未依規定補正而駁回者,得申請退還原繳納審查費半數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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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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