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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這部法規規範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許可審查程序及收費標準,確保相關活動依法進行並收取適當費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05-06・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主管機關審查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申請許可之案件,依附表收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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