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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這部法規規範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許可審查程序及收費標準,確保相關活動依法進行並收取適當費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05-06・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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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管機關審查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申請許可之案件,依附表收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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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管機關受理審議案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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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繳納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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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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