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 第3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第3條

主管機關受理審議案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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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