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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
› 第7條
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對於商展之申請,得邀集有關機關共同審核;除認為不符合國家 經濟發展效益及公共政策者外,應予核准。 前項核准文件副本應抄送各有關警政、交通、建設、環保、衛生、稅捐、 關務、工務、社政、農政等機關及展出場地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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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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