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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
雇主依前條推動世代合作之方式如下: 一、人才培育型:由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教導跨世代員工,傳承知識、技術及實務經驗。 二、工作分享型:由不同世代共同合作,發展職務互補或時間分工,且雙方應有共同工作時段。 三、互為導師型:結合不同世代專長,雙方互為導師,共同提升營運效率。 四、能力互補型:依不同世代職務能力進行工作重組、工作規劃或績效調整。 五、其他世代合作之推動方式。 主管機關為促進雇主辦理世代合作,推動世代交流及經驗傳承,得聘請專家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者,視雇主需求提供諮詢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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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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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