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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 第18條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
雇主依前條推動世代合作之方式如下: 一、人才培育型:由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教導跨世代員工,傳承知識、技術及實務經驗。 二、工作分享型:由不同世代共同合作,發展職務互補或時間分工,且雙方應有共同工作時段。 三、互為導師型:結合不同世代專長,雙方互為導師,共同提升營運效率。 四、能力互補型:依不同世代職務能力進行工作重組、工作規劃或績效調整。 五、其他世代合作之推動方式。 主管機關為促進雇主辦理世代合作,推動世代交流及經驗傳承,得聘請專家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者,視雇主需求提供諮詢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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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雇主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以國…
「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促進世代合作,指雇主透過同一工作分工合作、調整內容及其他方法,使所僱用…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推動前條世代合作項目著有績效之雇主,得公開表揚,頒發獎座(牌)及獎金。前項獎勵…
← 第17條
看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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