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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17條

第 四 章 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促進世代合作,指雇主透過同一工作分工合作、調整內容及其他方法,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與差距年齡達十五歲以上之受僱者共同工作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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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的其他條文

第18條雇主依前條推動世代合作之方式如下:一、人才培育型:由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教導跨世代員工,傳承知識…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推動前條世代合作項目著有績效之雇主,得公開表揚,頒發獎座(牌)及獎金。前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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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