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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22條

第 五 章 繼續僱用之補助
繼續僱用之補助,僱用日數未達三十日者不予列計,並按雇主繼續僱用期間核發,其規定如下: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薪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雇主繼續僱用期間滿六個月,自雇主僱用第一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一次發給六個月僱用補助。 (二)雇主繼續僱用期間逾六個月,自第七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十二個月。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薪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雇主繼續僱用期間滿六個月,自雇主僱用第一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一次發給六個月僱用補助。 (二)雇主繼續僱用期間逾六個月,自第七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八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十二個月。 雇主於申請前條補助期間,遇有勞雇雙方計酬方式變更情事,應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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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繼續僱用之補助」的其他條文

第20條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第21條符合前條所定雇主,應於每年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及補助總額範圍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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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