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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24條

第 六 章 附則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獎勵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未實質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五、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 七、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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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3條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第25條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6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2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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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