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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26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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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3條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第24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獎勵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第25條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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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