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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第3條

大陸地區股東之股份,在國家統一前,均為各該在臺公司之保留股;其有繼承或轉讓者,亦同。 在臺公司對於大陸地區股東所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在國家統一前,暫緩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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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