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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第2條

車主所屬機關向受理機關轉送申請出售免稅進口車輛之表件時,應填具「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出售免稅進口車輛申請書」一式四份,並加送受讓人 之承諾書一份。該項承諾書應由受讓人持向住在地管區派出所請求簽註意 見並證明其姓名,住址屬實。 前項申請書及承諾書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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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