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 第13條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13條

牌照之申領手續,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種車輛依規定填具申請表格,連同左列各件,經由所屬機構申請辦 理。 (一)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或公用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註 明申請辦理之文號。 (二) 進口證明書或車輛來歷證件。 (三) 車輛投保意外責任險之證件。 二、受理機關於收到前款申請表件後,簽註應否免稅免費及應發牌照種類 ,轉送公路監理機關於檢驗合格並收回原發之臨時牌照後,發給號牌 一副及行車執照乙枚。 三、車輛在申請免稅進口時,已同時申請牌照,在核准進口後,由車主備 具第一款所列各件,在申請書上註明核准進口之日期及文號,加蓋所 屬機關印章,逕行送請簽證後,持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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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