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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12條

「外」代號牌照係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機構與人員公用自用車輛使 用。 第二條所稱機構與人員之公用機器腳踏車牌照,準用前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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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