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 第27條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27條

持有外國所發之有效國際駕駛執照,需在中華民國境內駕駛機動車輛時, 其所持執照,應先經簽證。簽證之辦理,應由申請人填具「國際駕駛執照 簽證申請書」連同規定之簽證手續費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之。 前項簽證有效期間屆滿後,持照人如需繼續在華居留,其期間不超過一個 月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延長簽證一次。如超過一個月者,應在有效 期限屆滿前依第二十三及二十四條之規定申請駕駛執照。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