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 第26條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26條

凡領有有效駕駛執照之人員於出境前往他國時得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申請 書」連同申請人二吋正面半身光面照片兩張、離境證明文件及所持之駕駛 執照,經由所屬機構備文送請受理機關核轉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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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