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 第40條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40條

車輛之轉讓,應填具申請表格連同左列各件,由所屬機構送請受理機關核 轉辦理。 一、過戶登記申請書。 二、原車之行車執照。 三、售讓書或其副本。 四、車輛投保意外責任險之證件。 五、免稅購油證及賸餘之加油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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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