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 第42條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42條

運帶車輛出口,應填具申請表格連同左列各件,由所屬機構送請受理機關 核轉辦理。 一、汽車繳銷牌照登記表。 二、原車之行車執照。 三、免稅購油證及賸餘之加油票。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