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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 第42條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42條
運帶車輛出口,應填具申請表格連同左列各件,由所屬機構送請受理機關 核轉辦理。 一、汽車繳銷牌照登記表。 二、原車之行車執照。 三、免稅購油證及賸餘之加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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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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