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 第44條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44條

本辦法所列有關自用車輛之各項申請,均應註明申請人持用中華民國政府 機關核發在有效期中之身分證號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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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