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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辦法組織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評議地價及標準地價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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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