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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本會任務為下列事項之評議: 一、地價區段之劃分及各區段之地價。 二、土地改良物價額。 三、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之地價。 四、依法異議之標準地價。 五、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及市價變動幅度。 六、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 七、其他有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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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