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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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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