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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本會開會得邀請經辦估價人員列席。評議異議或復議案件時,得通知異議人或復議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前項異議或復議案件為多數人共同提出者,僅得推派三人以下之代表列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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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