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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1條

建物主體構造之種類如下: 一、竹造。 二、土造、土磚混合造。 三、木造。 四、石造。 五、磚造。 六、加強磚造。 七、鋼鐵造或輕鋼架造。 八、鋼筋混凝土造。 九、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十、鋼骨造。 十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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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