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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4條

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 前項收益實例,係指租賃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且具有租金或權利金等對價給付之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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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