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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56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核發證書、開業執照,應收取證照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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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