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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 第12條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二次為限。但代表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務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二項委員之續聘、補聘依
第六條
第二項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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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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