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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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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6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一、地政士五人至七人。 二、專家學者四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 四、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前項委員由全國聯合會提報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 第一項地政士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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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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