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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基金孳息之動支,應編列預算並提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 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 四、辦理簽證人責任保險投保支出。 五、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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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