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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除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代為支付或依第十九條規定退還外,不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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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