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 第17條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17條

全國聯合會受理代為支付案件,應於一個月內提交本會審查;經本會審查決議代為支付者,全國聯合會應於十五日內償付當事人。 本會為前項審查時,應通知當事人及簽證人列席說明。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