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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18條

全國聯合會依前條規定代為支付後,對簽證人行使求償權時,得先與簽證人進行協商,並得酌情允許其分期給付,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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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