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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4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先向簽證人請求,其未能完全賠償部分,得備具下列書件,向全國聯合會申請代為支付: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受損害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四、未能完全賠償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文件指確定判決、或與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和解、調解及仲裁判斷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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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