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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5條

全國聯合會應組成簽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與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二、關於本基金代為支付之核議事項。 三、簽證保證金退還之核議事項。 四、本基金管理經費之審議。 五、關於簽證人投保簽證責任保險之規劃審議事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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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