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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4條

受託測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政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避、妨礙或拒絕監督稽核規定。 三、依前條規定暫停辦理受託業務,逾期仍未改善。 四、成果經檢核不符契約要求之品質,顯難改善。 五、其他委託契約約定終止或解除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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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