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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3條

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綜理及分配觀護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觀護人以下職員。 主任觀護人得視實際情況,酌減執行保護管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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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