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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4條

觀護人掌理左列事項: 一、執行保護管束案件。 二、有關榮譽觀護人工作之指導事項。 三、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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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