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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0條

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及分配。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與人犯羈押登記。 三、關於筆錄、傳票、拘票、提票、押票、釋票、搜索票等及其他通知之製作。 四、關於案件及行政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 六、關於起訴書、處分書、答辯書或上訴書等正本、繕本及其他書類之製作與其結果之公告。 七、關於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 八、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 九、關於各項報表之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 十、關於保證金及贓證物品之處理。 十一、關於刑事被告資料卡之製作、保管、查註。 十二、其他應由紀錄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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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