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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 第41條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1條
執行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刑事執行案件之編號及分配。 二、關於刑事執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保管。 三、關於筆錄、傳票、拘票、提票、押票、釋票、執行指揮書及其他文書之製作。 四、關於刑事執行案件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刑事執行案件之整理、編訂、發送、歸檔。 六、關於刑事執行實務改進之研擬。 七、關於刑事執行案件各項表報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 八、關於保證金及贓證物品之處理。 九、關於保護管束事務之處理。 十、其他應由執行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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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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